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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能报告


节能报告简介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(简称《节能法》),2010年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),正式实施节能审查制度。制度实施以来,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,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,减轻企业用能成本,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,促进完成能耗“双控”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 

为落实能评“放管服”改革,依据2016年7月修订的《节能法》第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,2016年11月,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中第三条规定: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。政府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,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企业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。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

 

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,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,2018年1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颁布了《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(鲁发改环资(2018)93号),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第五条规定:

 

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权限,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、分类管理。

 

(一)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、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、核准,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(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。

 

(二)省、市、县(区)投资主管部门审批、核准、备案,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。

 

(三)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、核准、备案,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-5000 吨标准煤(不含 5000 吨)或年电力消费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。

 

(四)市、县(区)投资主管部门审批、核准、备案,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-5000 吨标准煤(不含 5000 吨)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根据项目审批、核准、备案权限,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。

 

(五)跨市、县(区)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。

 

(六)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,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以及用能工艺简单、节能潜力小的行业(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、规范建设,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,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。

开展节能评估的意义


对政府: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。是对现行投资体制的完善。可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与过快增长。

对企业: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。提出节能措施,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。实现合理用能、科学用能、降本增效。


节能评估申报流程


(1)节能报告编制:由企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节能报告;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节能报告编制。

(2)报送节能审查机关:一般为县(市),设区的市、省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节能主管部门。

(3)节能审查机关受理: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受理,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不受理。

(4)节能评审: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,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。

(5)节能审查: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,节能审查意见2年内有效。

(6)落实节能审查意见: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节能报告及审查意见,进行项目的设计、施工。

(7)节能验收: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节能验收申请,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据节能审查批复意见,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竣工验收,出具验收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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